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“富川英才计划”,建立运行规范、便捷高效、畅通有序的人才引进“绿色通道”,吸引全日制研究生到我县工作,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,是指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,不含经批准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管理的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 全日制研究生的引进工作应坚持党管人才、服务发展、按需引进、公开公平的原则。
第四条 全日制研究生的引进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,县委人才办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,受理、批复有关单位的报告和申请事项。县编办负责引进人才编制的审批、办理等工作。县人社局负责聘用手续办理、档案接转和托管、工资待遇核定等工作。
第五条 全日制研究生的引进工作,按照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申报引进计划。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拟定引进计划,明确岗位、资格条件等内容,以单位党组(党委)名义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(办公室)呈报人才引进申请报告。县委人才办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、人才结构及拟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等情况,对人才引进申请报告进行初审,研究提出拟办意见,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意后,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做出批复。
(二)申报用编计划。用人单位根据引进计划的批复意见,向县编委呈报申请用编计划,县编办根据编制空余情况,提交县编委会研究通过后,向用人单位发文启用编制,并函告县委人才办、县人社局。
(三)发布招聘公告。县委人才办根据引进计划和编制启用情况,与县人社局、用人单位会商后,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。
(四)确定引进人员。县委人才办会同县人社局对有关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,指导用人单位组织面试考核,并进行体检、计划生育、综合治理等审查,提出拟引进人选,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。
(五)办理聘用手续。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引进人选后,向县人社局下发确认函,县人社局凭确认函下发录用文件、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后,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,县编办根据县人社局的录用文件办理编制手续。聘用手续和编制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(六)试用。事业单位引进全日制研究生实行试用期制度。初次就业的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,非初次就业的聘用人员试用期3个月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,予以正式聘用;考核不合格的,解除聘用合同,终止聘用关系。试用期间表现优秀的,试用期满后作为后备干部培养管理。
第六条 对于急需紧缺专业的全日制研究生,用人单位在编制已满的情况下,可采用“先进后出”的方式引进,或在全县范围内统筹解决编制,但审批时应从严把握。
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,为引进的人才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,确保人尽其才、才尽其用。县委人才办要跟踪评估人才作用发挥情况,对使用不合理的,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。
第八条 引进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全日制研究生,具备相应岗位职称评聘资格的,优先评聘职称并给予相应待遇。
第九条 引进的全日制研究生,符合我县有关人才激励政策的,由用人单位申报,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,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待遇。
第十条 引进的全日制研究生,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最低服务年限协议,明确双方权益、违约责任等。服务期未满,引进人员单方面终止协议的,解除聘用合同,终止聘用关系,取消其有关待遇,并追缴其已享受的除正常工资福利外的各项待遇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、县编办和县人社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2004年12月24日县委组织部、县人事局印发的《关于引进大学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到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工作的若干意见》同时废止。凡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,按照本办法执行